定叮 罰決(自然資源)〔2024〕011號
當事人:姓名:鄭春來 身份證號:13068219**********
電話:1863321**** 地址:定州市叮嚀店鎮(zhèn)東張謙村
根據 日常巡邏發(fā)現(xiàn) ,本機關于 2024年6月 5日對你 在東張謙沙河進行非法采沙 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。現(xiàn)已查明,定州市叮嚀店鎮(zhèn)東張謙村鄭春來于2024年6月5日,未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東張謙村沙河內非法采砂。經現(xiàn)場勘查:定州市叮嚀店鎮(zhèn)東張謙鄭春來家中有東張謙村鄭春來存放的沙子一堆。定州市叮嚀店鎮(zhèn)東張謙村鄭春來在東張謙村沙河非法采砂10噸,沙子存放鄭春來地中尚未使用,現(xiàn)沙子已回填沙坑。參考市場砂石價格每噸50元,合計違法開采砂石價值500元(伍佰元)整。
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《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》第三十四條之規(guī)定:“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。”,現(xiàn)依據《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》第六十一條之規(guī)定:“未經許可,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修復補救措施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開采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根據《定州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(2023年)》第46條之規(guī)定,鄭春來有違法事實,無違法所得,沙子已回填沙坑,鄭春來屢次違法,事實嚴重。
處罰決定如下:處鄭春來違法開采砂石價值四倍罰款金額2000元(貳仟元)整。
(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)如:限你(單位)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,將罰款繳至定州市財政局,保定銀行定州支行(賬號:130607408012011200005063)繳納。逾期不繳納罰款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。
你(單位)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(如法律規(guī)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,應按法律規(guī)定的期限確定)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六個月內(如法律有特別規(guī)定的,應按法律規(guī)定的期限確定)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(如依法律規(guī)定有行政強制執(zhí)行權的可以寫“強制執(zhí)行”)。
定州市叮嚀店鎮(zhèn)人民政府
2024年 6月11日
罰沒許可證編號:
罰證字第05040118號
(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