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大鹿莊罰決〔2023〕-4-001號
當事人:王金朋,身份證號:13068219******6317,住址:河北省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北祝村739號,聯(lián)系方式:137****6519。
當事人:陳阿萌、身份證號:13068219******631x、住址: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西北齊村、聯(lián)系電話:137****1102。
根據(jù) 群眾舉報,本機關于 2023 年 2 月 12日對你(單位)在未取得采礦權的情況下,擅自在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東北齊村村東墳片公路南側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。現(xiàn)已查明,你(單位)于2023年2月11日,在未取得采礦權的情況下,擅自在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東北齊村村東墳片公路南側非法采砂。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《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人民政府東北齊村村東砂坑礦產(chǎn)資源采儲量核查報告》中結論為“采砂方量為:625立方米;砂土類別為:建筑用細砂”。
2023年3月28日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《價格認定結論書》定價認字(2023)第027號,價格認定結論為:“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銷售價格為人民幣:叁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整。(¥:36094元)”。
本機關認為你(單位)的上述違法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(chǎn)資源法》第三條的規(guī)定。
有關事實有:1.詢問筆錄2.《責令(限期)改正通知書》3.影像資料4.《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人民政府東北齊村村東砂坑礦產(chǎn)資源采儲量核查報告》5.《價格認定結論書》等證據(jù)證明。
我單位已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對你(單位)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,你(單位)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單位提出陳訴、申辯和聽證。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(chǎn)資源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、《定州市鄉(xiāng)鎮(zhèn)和街道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》第八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決定對你(單位)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1.責令王金朋、陳阿萌停止違法行為。
2.沒收王金朋、陳阿萌違法所得36094元(叁萬陸仟零玖拾肆元)整,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罰款10828.2元(壹萬零捌佰貳拾捌點貳元)整,合計金額46922.2元(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貳點貳元)整。
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: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(地址:定州市中山中路),賬號:130001666108050515548。逾期不繳納罰款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3%加處罰款。
你(單位)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保定市蓮池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定罰證字第05040102號
定州市大鹿莊鄉(xiāng)人民政府
2023年4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