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處罰決定書
定農罰〔2024〕35號
當事人: 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
主體資格證照名稱:營業(yè)執(zhí)照
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 92130682MADLK0172Q
住所(住址): 定州市北城區(qū)北門xxxx
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經營者): 張xx
身份證件號碼: 13xxxxxxxxxxx
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,經本機關依法調查,現(xiàn)查明:2024年10月25日接政府熱線投訴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藥品存在問題。定州市農業(yè)農村局執(zhí)法人員立即到達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,出示執(zhí)法證件進行檢查,該俱樂部負責人張曉川在場,進店東側靠墻玻璃貨架第二層放有非潑羅尼滴劑,南京威特動物藥品有限公司,0.67ml/67mg/3支/盒共20盒;吡蟲啉莫昔克丁滴劑(犬用),山東亞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,4ml/支*3支/盒共5盒。執(zhí)法人員讓該俱樂部負責人張xx出示獸藥經營許可證,張xx未能提供。執(zhí)法人員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。執(zhí)法人員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五十六條、《農業(yè)行政處罰程序規(guī)定》第四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對非潑羅尼滴劑、吡蟲啉莫昔克丁滴劑(犬用)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。并制作了現(xiàn)場檢查筆錄、詢問筆錄,提取了張xx提供的身份證和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、購進憑證2份、銷售臺賬2份、經調查銷售記錄及獸藥標價證實貨值金額710元。
經查證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,違反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二條“經營獸藥的企業(yè)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(一)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;(二)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(yè)場所、設備、倉庫設施;(三)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;(四)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(guī)范規(guī)定的其他經營條件。符合前款規(guī)定條件的,申請人方可向市、縣人民政府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并附具符合前款規(guī)定條件的證明材料;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,應當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并附具符合前款規(guī)定條件的證明材料??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(yī)行政管理部門,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。審查合格的,發(fā)給獸藥經營許可證;不合格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”之規(guī)定。
上述事實,主要有以下證據(jù)證明:
1.2024年10月25日在定州市xxxx進行檢查的現(xiàn)場檢查筆錄1份、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2份,證明當事人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事實。
2.2024年10月25日對非潑羅尼滴劑、吡蟲啉莫昔克丁滴劑(犬用)采取證據(jù)保存措施制作的證據(jù)先行登記保存清單1份,與現(xiàn)場檢查筆錄、詢問筆錄相互印證當事人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事實。
3.經當事人確認,2024年10月25日拍攝的現(xiàn)場照片5張,證明當事人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事實。
4.購進憑證2份,證明當事人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事實.
5.銷售臺賬2份,證明違法所得20元.
6.經調查銷售記錄及獸藥標價證實,非潑羅尼滴劑零售價20元/盒共22盒;吡蟲啉莫昔克丁滴劑(犬用)零售價45元/盒共6盒。合計貨值金額710元。
7.2024年10月25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復印件,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。
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。2024年11月12日當事人在收到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定農罰告〔2024〕35號)后,聲明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。
本機關認為:定州市佳寵源寵物服務俱樂部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。依據(jù)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“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無獸藥生產許可證、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、經營獸藥的,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、獸藥經營許可證,生產、經營假、劣獸藥的,或者獸藥經營企業(yè)經營人用藥品的,責令其停止生產、經營,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、輔料、包裝材料及生產、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生產、經營的獸藥(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,下同)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,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,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;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,情節(jié)嚴重的,沒收其生產設備;生產、經營假、劣獸藥,情節(jié)嚴重的,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、獸藥經營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生產、經營企業(yè)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、經營活動。”之規(guī)定,參照《定州市農業(yè)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(獸藥部分)》第2條違法程度輕微,“初次違法的;違法情形輕微的;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;經營獸藥貨值金額在不足2000元的。責令其停止經營,沒收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,并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,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,處10萬元罰款。”之規(guī)定。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:
1.責令停止經營獸藥;
2.沒收非潑羅尼滴劑20盒、吡蟲啉莫昔克丁滴劑(犬用)5盒;
3.沒收違法所得20元;
4.處貨值金額(710元)2倍罰款1420元。
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定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繳納罰(沒)款。逾期不按規(guī)定繳納罰款的,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。
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;或者6個月內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,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。
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05040088
定州市農業(yè)農村局
2024年11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