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:河北德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劉會強
企業(yè)類型:有限責任公司(自然人投資或控股)
住所:定州市中興東路(大華公寓12#棟19單元E1室)
經營范圍:住宅房屋建筑。仿古建筑工程、鋼結構工程、園林綠化工程施工(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,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)
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91130682MA0GJAN8K
經查明,2024年11月26日,你單位在定州市西關北街與興華西路交叉口西南施工的翰林城2#樓項目,施工現(xiàn)場內2#樓南側長19米、寬11米約209平方米裸土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。你公司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改正了違法行為。上述事實,以現(xiàn)場勘驗(檢查)筆錄、現(xiàn)場勘驗圖、現(xiàn)場照片及說明、現(xiàn)場負責人身份證明、調查(詢問)筆錄、責令改正情況復查記錄、授權委托書,當事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、受委托人身份證、翰林城2#樓施工合同、施工日志復印件等資料和其他書證、物證等為證據(jù),其行為已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)第六十九條第三款:“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,并采取覆蓋、分段作業(yè)、擇時施工、灑水抑塵、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。建筑土方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;在場地內堆存的,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。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。”的規(guī)定。
2024年11月30日,本機關依法向你(單位)送達了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冀定城執(zhí)罰先告字〔2024〕生第022號)、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冀定城執(zhí)罰聽告字〔2024〕生第022號),你(單位)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、申辯和聽證要求。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)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: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工整治:(一)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檔,或者未采取覆蓋、分段作業(yè)、擇時施工、灑水抑塵、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。”之規(guī)定,結合《河北省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系統(tǒng)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(試行)》(2024年8月27日印發(fā))第C060211501項:“較輕,及時改正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給予你(單位)以下行政處罰:
罰款貳萬元(20000.00)整。
上述罰款,你(單位)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持本決定書,到指定銀行定州市財政局,保定銀行定州支行(賬號:130607408012011200005063)繳納。逾期不繳納罰款的,本機關將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(2021年1月22日修訂)第七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。
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;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(zhí)行,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、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或依照有關規(guī)定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05040071
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